该段内容讲述的是司法鉴定人的回避问题。根据规定,司法鉴定人应自行提出回避,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决定;如果委托人要求回避,则应向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机构决定。同时,如果司法鉴定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如果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如果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则应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鉴 定 人 员 回 避 如 何 决 定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如果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那么,如何决定鉴定人员的回避呢?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鉴定人员的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人员可能影响公正鉴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此外,《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鉴定人员是否回避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综上所述,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人员可能影响公正鉴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人员可能影响公正鉴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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