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
1、对于鉴定人员的回避,中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由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该人是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这种情况是必须要回避的
(2)这个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种情况也不能够参与案件的审判,必须要回避的。
(3)情况是,已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为了避免与案情有关的重复和已经固有的印象,是不允许再次参与本案的审判的。
(4)情况是一个兜底的情况,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也是不允许参与审判,进行鉴定的。
2、所以如果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况,属于人员必须回避。上述人员回避,如果是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事,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决定如果是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则有检察长来决定是否需要回避。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二、司法鉴定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3、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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