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官回避由谁决定
申请法官回避由院长决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官需要回避的,一般是由院长进行决定的,如果执行法官是院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三、申请法院回避申请书
向法院申请回避的,需要写回避申请书。回避申请书的书写格式是:包括首部、正文、尾部。首部部分写明标题、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正文写明请求回避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尾部写明受理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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