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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日常消费开公司发票,并上交公司,从其意图来看,就是想将不属于公司支出的成本费用在公司列支,降低公司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若公司真的按此操作了,那就是属于偷税漏税。
原标题:个人付款,但要求开公司抬头的发票!税局亲自指导你防范风险!
现在很多智能化产品,移动端付款,只能是微信或支付宝,那么公司使用或购买智能化产品服务,只能使用员工个人的微信和支付宝,而开票却要开公司的,那么要如何证明这个是公司行为而不是虚开发票呢?(合同与公司签订,条款备注支付方式,支付帐户名称等可否)
日期:2019-04-19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上述情形中,若已有各类资料证明,对方公司为实际购买方和付款方,则你司应向对方开具发票。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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