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3条第2款:“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45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此可知,在土地管理法里面征收的意思是征收集体土地为国家所有。注意是土地不是房屋。
二、拆迁的意思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在此法中拆迁的意思是拆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2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此法中拆迁的意思是拆迁集体土地及房屋。
三、征收与拆迁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我们要比较的是哪个概念下的征收与拆迁。
1、根据实务状况,由于590号令出来后,也就是2011年1月21日后,城市房屋的拆迁适用新法。
2、但590号令又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3、现在是2012年,在2011年之前去的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还有很多,因
此现在的项目有适用原法律的,也有适用新法律的,也有本该适用新法律但政府依旧适用原法律的。作为律师就需要知道两部法律中拆迁与征收的区别。
4、因此本文中主要比较2001年6月6日颁布的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与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拆迁与征收两个概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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