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分征地和不征之分吗
你知道吗?征地跟拆迁虽然都是关于土地和建筑的搬运工作,但是它们的性质还是有很大区别哦!首先来说说什么叫做征地吧,它就是由我们伟大的祖国为了公共利益着想,通过法律程序来把土地从个人业主手中拿走。
在这个过程当中呢,咱们政府是要给原业主们合理的补偿的。
再说说拆迁,它主要是因为商业用途或者不是为了公众利益的原因,把土地上的房子和其他建筑搬走了事。
当然啦,拆迁也是应该给原业主们足够的、合理的赔偿的。
所以啊,搞清楚这两个词的意思以及它们的赔偿原则,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可是大有帮助的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二、农村征地补偿时遵守的原则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三、解决征地纠纷的方法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提醒您,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二、农村宅基地拆迁是征地吗
农村宅基地遇到拆迁这种事情嘛,它其实就跟咱们平时说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是一个意思啦。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得看你待的村子里拆迁之后,有没有让当地的村民们改变了户口性质。
如果变了的话,那安置房的产权性质可能就不一样咯。
首先呢,现在我们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城市也在不断地重新规划和建设,规模也是越来越大。
还有就是为了解决大家的住房问题,政府也在大力兴建安居房。
当然啦,这其中也包括了因为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修路啊、造桥啊、搞水利工程啊、修建机场啊等等。
这样一来,有些地方的村民们就变成了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的户口也从农业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
这样一来,他们就不能再享受宅基地的权益了,但是可以拿到征地拆迁的补偿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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