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违反之际,守约方可有权要求违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持续履行,修复措施以及损害赔偿。
首先,关于持续履行。
它也被称之为实际履行,其典型含义就是当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以强制手段要求违约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责任形式对违约者具有绝对的约束力,违约者必须严格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是修复措施。
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责任形式,适用于债务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义务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除了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适当的补充性履行措施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最后,是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一方未遵守合同规定之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在其执行义务并采取修复补偿措施之后,仍给对方带来其他损失的,必须额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具体形式包括直接赔偿损失、依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以及适用定金罚则等等多种情况,这些都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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