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聋、哑人,婚姻登记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文字材料存入档案。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应当请一名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都能进行正常交流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要将询问情况写成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经聋、哑人和证明人同时签名或按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存档。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应由聋、哑人自行签名或按指纹。
对于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盲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认真询问,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登记员的引导下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领证一栏签名或按指纹。
盲人犯罪该如何坐牢
盲人犯罪也是会受到法律处罚,法院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而是否需要坐牢进行考量。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主要是考虑到盲、聋、哑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均低于常人,不指定辩护人则难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情形的复杂性。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盲人犯罪的话还是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考虑到男人身体残疾的因素,可能会导致认知的缺陷,或者是对事件性质的认知障碍等,因此,在处罚的时候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或者是免除责任。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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