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为聋哑盲人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聋哑人,婚姻登记员应与当事人进行笔谈,笔谈的书面材料应存入档案。当事人不能写字的,应当邀请能够与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正常沟通的证明人在场。证明人应当将询问情况写入书面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当由聋人、哑人和证明人签字或者按照指纹,最后交婚姻登记员备案。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过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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