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违纪行为多发的成因分析
时间:2023-07-05 09:50:17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现行征地拆迁体制问题

目前征地拆迁体制主要是以项目带动模式为主,即引进一个项目,实施一片拆迁,并要求限时完成。为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各区往往被迫采取简化程序、在补偿标准之外另行给予促迁补助或奖励等措施。同时,由于厦门市现行的1996年出台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关于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政策比较滞后且存在许多空白,各区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多是针对补偿范围、标准等,而关于职责、程序、监管等的规定较少,导致各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既不完善,也不统一,为腐败提供了空间。

2、基层干部权力行使失范

在镇(街)一级,由于征地拆迁点多面广,多数镇(街)采取领导干部分片负责的办法,导致领导干部在自己所分管的片区权力较大;在村(居)一级,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农村事务权力大多集中在村(居)少数主要干部手中,基层各项制度落实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村务公开不到位,大部分村(居)管理仍然存在暗箱操作现象,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群众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个别思想素质不高的干部有恃无恐,运用手中权力捞取不法之财、获取不法利益,导致腐败问题发生。同时,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滥用执法权,特别是在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问题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甚至权力寻租现象。

3、监管不到位

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是镇(街)、村(居),在对这些基层单位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方面是本级监督管理不力,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真正实行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财务人员没有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上级监督不到位,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不健全,客观上导致工作过程的监管缺位。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工作小组成员多为临时抽调,时间、精力难保证,专业人员也不多。同时由于征地拆迁任务点多面广,工作人员很难深入现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全程监督、审核、指导,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核实,过程监管力不从心。

争议处理难点分析之一:因处理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

3px;PADDING-TOP:3px\"align=leftcolSpan=2>1.关于职工未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等而被开除、辞退、安排下岗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2号)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交了的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又解除劳动关系时,抵押金不予退还;二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抵押金,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安排下岗等。因这两种情况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款、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如果职工对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的非法收费提出争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部发[1995]346号,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将非法收取的费用退还职工,并指出其收费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等项原则的规定。

(3)因用人单位强制在职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股金而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诉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劳办发[1995]150号和劳办发[1994]322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撤消其强制行为,废止其强制性内部规定和措施,按照自愿原则依法调整收取风险抵押金和职工入股的内部规定和措施。

(4)对于有别于上述风险押抵的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例如:出租汽车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将运营车交职工使用,向职工收取一定的车辆抵押金。饭店为职工制做若干套工作服,有的质量还比较高级,向职工收取一定的服装抵押金。对这一类的风险抵押情况应依据公平、合理、对等、合乎实际的原则来处理,不应机械地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2.关于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又犯严重错误被开除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14条规定,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待\"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因此,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然而,如果职工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甚至触犯了刑律,企业将其开除,职工不服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75号)的规定,只要职工所犯错误\"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犯职工暂行规定》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进行调解或裁决。

3.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给予除名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处理这种争议的依据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按照该规定,用人单位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手续,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期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依法予以除名。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职工愈期不归也不能视为旷工,更不得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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