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区块因户籍不同,补偿标准不一样。其次是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同时,由于拆迁标准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群众普遍反映补偿标准过低,对补偿标准不太认可。
2、行政行为不规范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或者上访。另一方面有关管理部门全局观念不强,对一些重点户有畏难情绪,不敢管,不想管,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矛盾。
3、政策法规与现实存在滞后现象随着城镇拆迁总量的增大,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房价节节攀升。而相应的政策法规却未能依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存在拆迁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价格脱节。当前,群众上访的焦点就是拆迁补偿标准与现有市场物价差距太大,反映政府部门低价征收,高价卖出,导致被拆迁群众因此感觉利益失衡。同时,在征地拆迁方面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政策不相同,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4、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个别拆迁户为了追求安置利益最大化,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拒不按合同履行拆迁协议,因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而不断上访。他们对通过拆迁改善居住条件的期望相对过高,仍希望享受实物安置的政策,不花钱或少花钱就能改善住房条件,拿着拆迁补偿款走向市场自行购房又没那么多钱,有的干脆持抵制态度,对于政府出台的拆迁困难居民优先购、租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政策也持观望态度。
全文7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