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哪些规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1、项目填写齐全,所有联次填写,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字样。专用发票开具后因买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错误办理;
3、发票联和扣除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专用发票的不同版本,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发票单位栏。红色印泥用于发票专用章;
4、纳税人必须提前加盖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不得手工填写销售单位栏。手工填写的,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买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用蓝色印泥戳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是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是: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发票必须是当月的发票,如果跨月的发票,是不可能作废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掉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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