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子,如果户主离世了,那户主应该给谁来继承
时间:2024-07-24 22:47:24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租赁房子,如果户主离世了,那户主应该给谁来继承

在户主离世的情况下,倘若有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存在,这些人应当被赋予作为户主的权利和责任。他们需要准备好户口簿、户主以及他们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同时还需提供户主的死亡证明以进行相关手续处理,优先完成户主户口的注销工作,最后再申请领取全新的户口簿。在需要的时候,户口登记机构有权向申请人索要所有与变更或修正有关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租赁房屋漏水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关于租房过程中所产生的漏水问题,给楼下邻居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其赔偿责任通常遵循过错原则进行判定。在大部分情况下,应由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对楼下受影响者进行经济补偿,这是由于物业管理权通常由业主享有,故而要求业主进行承担赔偿义务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如若查明租客在此类事件发生时存在违规或不当行为导致了渗漏现象的出现,那么租客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涉及其户主逝世之后的租赁房屋事宜中,确立新的合法继承人为当务之急。倘若存在已成年的家庭成员,他们应当承担起户主的职责,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相关的死亡证明文件,首先完成对原有户主户口的注销手续,然后向户籍管理部门提交新的户口簿申请。在此过程中,户籍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资料。尽早妥善处理此类事务,将有助于确保家庭的和谐稳定和租赁关系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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