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户主去世后房产如何继承?
时间:2023-08-05 18:51:03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只享有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去世后,其女儿不能继承公共租赁住房,因此公共租赁住房应腾退。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续租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条件;(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经济适用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间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支付。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户主去世谁继承

公租房户主去世,谁都是不能继承的。公租房是国家提供给刚刚大学毕业的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以及低收入人群和来城市稳定发展的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房屋,公租房不是属于个人的,而是属于国家政府的。公共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只是享有公共租赁房屋的承租权,并不享有其所有权,所以即使在公共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去世以后,其继承人也是不能承租该公共租赁房屋的,并且要对该公共租赁房屋进行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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