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根据辽宁省人口计生委、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开发区为落实好对城镇0—14周岁失业家庭父母奖励费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进行落实,发放对象情况必须要清楚、真实。
二、发放对象是户籍在本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并且有《失业证》的。
三、子女必须在0—14周岁内,即199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四、政策性解释
1、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按全年120元标准全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均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而不生育的。再婚后各自的独生子女均由双方直接共同抚养,可按全年120元标准发给各自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一半。
3、再婚夫妻因婚姻形成的继子女关系,离婚后不计算子女数。夫妻一方再婚,另一方初婚,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离婚后,初婚一方生育的子女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不能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夫妻一方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被开除公职,另一方失业的,可按全年120元标准全额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夫妻双方户籍分离的,统计上报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按全年标准全额发放,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需向发放地提交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
6、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持《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原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全年标准全额发放。
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无《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原件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办证之月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五、发放年度:从2006年1月起,只发当年的。
六、发放标准:每个月10元。户口一方在外地的,每月发5元。
当年领证人员从领证之日起发放。
七、居住在各村的无业城镇居民统一到社区登记领取。
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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