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调整内容
1.方式调整后,除零申报外,同一房产首次进行从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前应先行办理房土税源登记;按月对收取租金进行房产税税源登记。新增房产、已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确认填报错误的,应于申报前,完成对原登记信息的补充、变更或修改,避免信息差错影响正常申报。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时,系统按已登记税源信息自动生成当期应申报税款情况,不可修改;经确认后提交正式申报时,可对“已缴金额”进行修改、补充。
3.新增根据税源登记补充信息,进行以前期税款补申报。进行以前期税款申报时,应注意纳税专户余额充足,足以同步缴纳滞纳金。
系统操作路径江苏地税网上办税厅“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选择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进入,可操作:
1.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变更)、房产税税源登记(变更):进行房土税源登记新增、变更、查询。
2.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房产税申报表:可进行本期零申报、有税申报、以前期补申报、滞纳金加收生成参考。
3.房产税计税原值计算表:辅助功能,生成参考数据。苏州市范围内各区域适用土地等级及年税额可于【宗地总体信息登记】界面“地段等级填写说明”中进入查看。也可登录苏州地税网站,于“办税服务—帮助办税—土地等级”中进入查看《苏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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