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前妻交男友阻其看孩子,是否侵犯探望权?
时间:2023-05-06 21:50:49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山东济宁,女方刘某与男方胡某双方以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小迪跟随刘某生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刘某结交新男友,胡某将小迪接回抚养,自此刘某看望小迪受阻,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可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日探望儿子小迪各一次直至成年。

胡某是否侵犯了刘某的探望权?

答案是侵权了。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结交新男友不会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探望情形。胡某无法定情形阻挠刘某探望孩子,亦损害了另一方父母的监护权与抚养权,也违背社会良好风俗,不为法律所支持。

探望权能强制执行吗?

子女抚养权执行可以强制执行,但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方拒绝探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之后可以申请执行,要求对方配合探视,如果拒不配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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