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物拍卖、收购
时间:2023-04-24 19:31:30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海关依法没收的货物、物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属专营专卖的,应交专营、专卖部门处理,其中:

1、一般文物经商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后交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经营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行拍卖文物的,在拍卖前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2、香烟及烟草制品应交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经营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3、汽车、摩托车,交由商务部批准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4、金银及其制品、外币、有价证券等应按规定交有关专管部门收兑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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