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在间接收购中,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中国证监会责令实际控制人改正,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改正前,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二)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的配合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
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违反配合披露义务,拒不履行,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出诉讼,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
(三)上市公司的报告、公告义务
在间接收购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实际控制权进行了转移。对此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如知悉相关情况的,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报告和公告,如果告而不报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该主动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的,如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其必须做出报告和公告。
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拒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查处。
(四)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值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固有股东逐级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1、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2、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4、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5、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6、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7、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8、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9、国有控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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