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求提交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竞授人身份证明、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产权证书、用地补充协议和付清地款证明;由业主自行委托拍卖行拍卖需提交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竞授人身份证明、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原产权证书、委托拍卖的公证书。
1.法院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2)竞授人身份证明;
(3)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
(4)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原产权证书,若法院在办案中未能收回原产权证,需以法院名义发报公告作废;
(6)若所拍卖的房地产是行政划拔、减免地价的,需提交用地补充协议和付清地款证明。
2、由业主自行委托拍卖行拍卖的需提交的资料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2)竞授人身份证明;
(3)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
(4)原产权证书;
(5)委托拍卖的公证书。
法院要求提交过户资料清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此规定,法院要求提交过户资料清单是为了确保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从而能够顺利地进行过户手续。因此,提交过户资料清单是必须的,否则可能会导致过户失败或者产生法律纠纷。
法院要求提交过户资料清单是为了确保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从而能够顺利地进行过户手续。因此,提交过户资料清单是必须的,否则可能会导致过户失败或者产生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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