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吗
时间:2023-03-16 20:42:31 2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因为这类型的侵权案件,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处理的。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施工现场如何预防高空坠物发生?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防护栏杆、攀登与悬空作业的用具与设施、安全网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应根据要求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安全带(绳),应定期抽查检验,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安全带(绳)必须栓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应采用高挂低用的方式。

当遇有6级及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现场需要临时用电的,应指派电工架设,其他人不得担任此项工作,预防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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