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
时间:2023-04-05 08:22:47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一、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登记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或《女职工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1.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女方单位还应携带生育女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女方单位。

2.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

二、生育津贴的变更

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每月5—25日参保单位须携带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报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其生育信息进行变更。

三、月报支付

参保单位于每月28日前填写《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

五、医疗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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