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支付项目和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计发;如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产假期限如下:
(1)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难产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3)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2、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3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600元;
剖腹产每人次43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6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费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措施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放置宫内节育环45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65元;
取残环、嵌顿环85元;
皮下埋植术10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55元;
妊娠门诊人工流产术(10周内)100元;
妊娠住院人工流产术、引产术(10周内)450元;
药物流产200元;
输卵管接扎术1000元;
输精管接扎术500元;
输卵管吻合术4500元;
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
上述费用已包括床位费和所有手术费用,即含术前的常规检查费、术中的手术费和材料费、术后的常规用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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