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为或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民法典》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变更或者撤销。
(三)根据我国法律可知,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有关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且有证据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或者存在协议内容显失平、对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属乘人之危签订协议情形的,对财产分割协议可予变更或撤销。
一、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有哪些情形
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一方需要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即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并不包括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不能以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胁迫具备以下特征:
(一)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至于胁迫行为的内容,可以是肢体行为上的,也可以是语言上的;
(二)需被胁迫人接收到了胁迫人的胁迫信息,如果被胁迫人根本没有接收到胁迫人的胁迫信息则其意思的形成和表示都不会受到胁迫的干扰;
(三)需因胁迫人的胁迫行为导致被胁迫人产生内心的恐惧和压迫感,并在意思的产生和表达上受到干扰,作出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胁迫的内容包括给被胁迫人的生命健康(法人除外)、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
二、离婚协议可以撤销吗
《民法典》新增“协议离婚冷静期”,是专门为协议离婚而设置的,满足一定的要求即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可以撤销。
该条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当初的离婚登记申请。另外,在前文所述的30天内,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未申请,视为将此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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