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通常包括:
1、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
2、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破产撤销权的定义和目的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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