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房子的界定有以下几点:
1、婚前一方出资,以自己的名义买房,另一方未出资。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属于出资人婚前的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房,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方不能证明出资是因为双方达到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全额出资的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出资的,其不利;
4、婚前以双方名义买房,但一方出资,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产权以一方名义登记;另一方的出资将被视为对未出资人的赠与。如果产权以双方名义登记,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屋将被视为共有。
婚前财产到底该如何界定
实践中,婚前财产的界定以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界线。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一分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劳动报酬、投资经营所得、接受他人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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