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有什么特征?
时间:2023-06-11 14:44:15 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作为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同样必须具备证据的共同属性,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然而,它又具有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比拟的特征:

一是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种言词证据都是犯罪信息在人的记忆里的反映,受到当事人的感受、判断、记忆和表达能力的限制,因而尽管许多人在同样的时间、地点,目睹了同一个事件,但在事后的作证时,所作的描述却可能大相径庭。而视听资料则以最先进的科技设备(录音、录像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为载体,它是犯罪信息在这些高科技设备中的反映。由于这些高科技设备具有极强的保真、储存与再现事物本来面目的功能,因而它所记录和储存的有关犯罪的信息,就更为准确与逼真,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

二是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各种证词作为证据均是以语言、文字、手势等方式再现储存的信息,而视听资料是以画面和音像将实际情况加以直观的再现,往往可以成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

三是其具有动态连续性。各种实物证据是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的某个片段或个别情况,而不能反映出案件的发展过程。而视听资料能够生动、形象地从动态上连续不间断的将在特定时间、地点所发生的事件经过与具体情节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从而能够动态地、连续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四是其具有信息量大、便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性。其他证据最终多以纸张为载体,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再现出来,不仅其体积大,查找繁琐且不便保存。而视听资料则以磁带、电子计算机储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容量大、易保存等特点,且可反复使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五是容易被篡改、伪造。视听资料与物证不同,它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由人来操作和驾驭的。人可以利用各种最先进的设备,故意地把某些情况记录下来,也可以把另一些情况省略掉,或者对录音、录像进行剪接或进行其他的技术处理,对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数据,也可以人为地加以改动,以至使事情变得面目全非。

由此可见,视听资料具有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又存在着被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因此实践中,我们应全面认识这两方面的特点,不仅要准确、熟练地把视听资料按法定程序运用到侦查活动中,还应当全面、认真地进行审查,不可盲目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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