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格式合同是由单方事先制定的、针对公众发布的合同,其条款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所有条款。这种合同的制定方通常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如果在合同解释上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区别在于:(1)格式合同的要约针对公众发布,并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所有条款;(2)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通常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5)如果在合同解释上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 式 合 同 与 非 格 式 合 同 的 区 别
合同是民事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而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两种。格式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合同文本,其条款和格式都是固定的,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填写和签署。而非格式合同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合同文本,其条款和格式都不是固定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非格式合同,也可以订立格式合同。采用非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合同条款,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格式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和格式。
虽然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在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它们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无论是格式合同还是非格式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合同。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包括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采用格式合同还是非格式合同。但如果选择的是非格式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和格式。同时,无论是格式合同还是非格式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合同。
本文介绍了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和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采用格式合同还是非格式合同,但无论选择哪种合同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合同。同时,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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