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地点:
精河县行政服务中心71、72号国土局窗口。
二、申报条件(含前置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
2、土地权属合法,四至界线清楚,无争议。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合法、有效文件。
三、所需准备申报的材料: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原《集体土地所有证》;(2)因土地被征收,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而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减少的,还应提供批准文件;(3)因交换、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还应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交换或调整协议及相应的批准文件;(4)其他文件;
4、地籍测量资料:包括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籍调查表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5)如办理房权证需提供变更后的房权证、契税发票(复印件)或免税证明原件
(6)企业法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经村委会、国土所、乡镇政府审查盖章)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房产转让协议书或赠予书(原件)
(5)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6)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7)委托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流程(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窗口受理→辖区国土所完成地籍调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承办股室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领导审批→注册登记
四、办件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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