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的通常日期
时间:2023-10-17 23:20:05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手续可以在民政局的正常上班时间办理,双方需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并出示证件,就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填写相关表格,最后领取离婚证。

离婚手续的办理可以在民政局的正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办理。

相关手续及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民政局的离婚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离婚办理时间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因此,民政局的离婚办理时间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时间有关,可能因地区而异。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双方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婚姻登记机关,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办理离婚手续,需在正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到民政局的离婚登记窗口办理。双方需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同时,双方需就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办理时间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婚姻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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