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从属性、实用性、预付款和双重担保性等特征。从属性意味着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除而消除。实用性表示定金可以起到担保作用。预付款的特点是指定金在合同成立前就已经支付。双重担保性意味着定金可以同时作为债权和担保财产。
定金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存款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除而消除;
2、定金的成立是实用的。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只有当事人约定定金,没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不能成立。只有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时,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付款的特点。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作用。所以定金是预付的;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也就是说,合同双方的债权。
定金担保的成立条件
定金担保是指在合同订立时,买方或承包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作为担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定金担保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条款达成书面协议。
3. 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
4.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用途,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解除的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 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 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是定金担保成立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定金担保将不成立。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补充协议来约定定金担保的相关内容。
定金在法律上具有从属性、实用性、预付款和双重担保性等特征。从属性意味着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除而消除;实用性表示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只有当事人约定定金,没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不能成立;预付款的特点是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作用;双重担保性表示定金担保是指在合同订立时,买方或承包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作为担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以上是定金担保成立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定金担保将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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