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作为代理人签名,且有合法代理手续、出借方也知道是代理的,则签字者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实际贷款负责偿还贷款。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而替别人贷款签字的,签字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属于贷款人,负有偿还贷款的法律义务。如果实际贷款人到时不还贷款的,应由签字者负责偿还。如果是夫妻贷款,配偶签字那就是夫妻共同承担的贷款签字责任。
弟弟冒充哥签名贷款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没有仔细核对,错将弟弟看成哥哥,银行只得吃进贷款失误之责。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了这起借款纠纷案件。
贺先生是闵行区沧源路某房屋的产权人。2004年4月13日,一位自称贺先生的人来到银行办理借款。在出具贺先生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后,银行立即与这位贺先生签订了一份21万元的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几个月后,借款人停止了还款。
银行多次催款不见动静后,于今年1月将贺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处分其抵押的房产,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庭上,贺先生否认自己和银行签过任何合同,并说合同上的所谓贺先生,其实是他的弟弟,当初弟弟瞒着他私自到银行贷款。司法鉴定部门对合同上的贺某签名进行了鉴定,证明不是贺先生本人的字迹。
法院认为,合同上的签名非贺先生本人所签,贺先生事后也未对合同予以追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止风险措施,并不得将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误或风险转嫁于善意产权人。法院据此判决,对银行方面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全文7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