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仲裁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执行抗辩。
(三)审查。
(四)作出执行裁定。
(五)执行前的准备。
(六)采取执行措施。
(七)执行中止。
(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有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三、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区别
仲裁机构与法院区别主要有:
(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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