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仲裁裁决,也不能再次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提请受理同一案件。
根据我国仲裁法相关规定,除出现仲裁协议不存在、裁决事项超过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涉及范围、仲裁程序违法、仲裁证据伪造、双方当事人有所隐瞒导致不公正裁决、仲裁员受贿而徇私舞弊等情况,经仲裁机构“一裁终局”后,仲裁裁决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仲裁裁决,也不能再次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提请受理同一案件。
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
1、仲裁机构的选定
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2、仲裁规则的选定
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如1979年我国同美国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如法国)。
《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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