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员的职责主要是要独立、公平、公正、勤勉地从事仲裁工作。仲裁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需要遵守《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确保裁决的公正执行。仲裁员还需要尽到勤勉义务,确保仲裁程序的公平开展。同时,仲裁员还需要承担对所涉案件的保密义务。
在处理国际仲裁裁决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裁决,但需符合《纽约公约》的条件。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需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特殊规定原则以及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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