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夫妇离婚时不放心孩子交给对方单方抚养,希望自己能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尽一份力,让孩子得到相对完整的亲情,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在传统离婚案件中,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但目前探视权的行使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经调解协商,夫妻双方往往希望轮流抚养孩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决定。但是轮流抚养,目前只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调、配合。轮流抚养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律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其他的抚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协议轮流抚养作为一种新的抚养方式,正在全国各地逐渐被接受和应用。但在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协议轮流抚养的还是少数。法院对子女监护权的裁决是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
夫妻分居期间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和父母是否离婚无关。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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