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依法审查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受理该仲裁申请,并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裁决;另一种是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当然也就不会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裁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超过60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等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如果当事人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查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不予受理理由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只是程序性的前置程序,而不是实体性的前置程序。“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应经有仲裁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未经仲裁不得诉至法院”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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