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与保险的关系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7:54:07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利益与保险的关系是什么?被保险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与被保险人有赡养、扶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

(4)职工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关系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为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视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依法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来源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某种联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是其利益所在。它反映了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依法确认的经济利益,即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受益于保险标的没有风险事故。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的前提。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保险沦为赌博,防止道德风险,确定保险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学原理和实践,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在合同成立时必须存在。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丧失保险利益,原则上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的前提。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原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本文没有考虑被保险人这一重要主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也没有明确保险利益的期限,在实践中引起了一些争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2条对保险利益的规定作了明显修改:“寿险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此后,明确在检查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时应区分寿险和财产险,且两者的时间要求不同。根据《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被视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保险人在保险利益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在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在扣除相应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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