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后能否进行伤残认定?
一般情况下,工伤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医疗期满或者医疗期满后进行鉴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期满前已确认工伤的,医疗结束后30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结束后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
(3)因病申请伤残分级和其他认定的,应当在疾病发生后、治疗结束前提出旧伤复发认定申请
生病或不上班应按相关时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被考核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核鉴定,被考核人应当完成最短期限的工伤医疗救治,病情相对稳定
如果用人单位单独申请,被考核人应当完成最长期限的工伤医疗救治,病情相对稳定
次之,相关知识: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1)工伤鉴定应在伤残及治疗后对工作能力有影响的情况下进行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伤残程度的等级鉴定自理失调。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四)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价。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发给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代理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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