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赣州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广告内容必须包括: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不予批准的条件】广告内容不能存在事项: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赣州医疗广告审批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2.广告内容中相应诊疗科目医护人员资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4.广告成品样件。
三、赣州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新修订)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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