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签署合同之后不向对方交付其中的一份,并不会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合同,在其正式成立的那一刻便开始具备了法律约束力。若当事人选择以书面合同书的方式来签订合同,那么自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的那一刻起,该合同即已正式成立。因此,即使签署合同之后未将其中一份交付给对方,也不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力造成任何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当合同当事人选择使用合同书的形式来订立合同时,自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完成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行为之时,该合同即告成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其正式成立之日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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