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有哪些
时间:2023-04-19 18:52:31 3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的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有哪些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二、动产抵押包括哪些

范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

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

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

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

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

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动产为抵押物担保的,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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