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
(2)假冒他人名称权的行为。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3、不正当使用他人未经注册登记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4、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