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约定不明,为一般保证。
这一条修改可谓是保证合同最重大的变化。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实施后,将变更为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相比连带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也存在例外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
一、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法定情形
(一)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法定情形
1、约定保证期间能否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2、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1)正确理解“约定不明”的含义。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情况。这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见。对于该情形,一方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断,当事人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
(2)正确区分“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情形。没有约定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二、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怎么办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当主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情形发生时,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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