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该种情形下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若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并且保证人在此情况下无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