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定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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