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二是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经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为此,《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是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满足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要求的,可直接入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
税务总局明确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9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新政。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第三条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一)残疾人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给予咨询指导和办理。(二)市、区(县)政府和街道(镇)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设彩票投注站、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减免50%的租赁费和摊位费。有条件的区(县)应免费提供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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