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二、如何防范国家秘密载体被非法销毁
1、涉密载体销毁是涉密载体闭环管理的最后一关,把好这道关口,对于确保国家秘密安全至关重要。
当前,有些机关、单位擅自销毁涉密文件、资料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假借销毁的名义掩盖涉密文件、资料丢失的事实,其中的泄密隐患值得重视。
2、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应当将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相关规定内化为行动自觉;
(2)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
(3)送销涉密载体,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
(4)涉密载体必须送交专门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单位销毁。
(5)严格监管涉密载体销毁过程,确保涉密载体销毁的申请、批准、销毁、销等程序科学、严格、规范,才可有效防范失泄密隐患。
为了防止国家秘密被泄露,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是必要的,但是销毁时必须要办理清点、登记、审批手续,然后由指定的单位销毁,若是需要自行销毁秘密的,也必须要采用符合规定的设备和方法来销毁,对于违反规定的情形,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n(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n(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n(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n(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n(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n(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n(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n(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n(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n(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n(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n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