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载体销毁的管理规程
时间:2023-07-05 15:34:11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无法还原”是指载体销毁后形成的残留物或残片上不存在可以读取的任何涉密信息,而且采用现有的技术措施无法恢复。

秘密文件管理规定

上级机关下发本办的机要文件,并在文件眉首左上角含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均属于保密范围。办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守则》的“十不准”: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10、压滤机滤布厂家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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