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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载体销毁的管理规定

2020-03-31 1,88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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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无法还原”是指载体销毁后形成的残留物或残片上不存在可以读取的任何涉密信息,而且采用现有的技术措施无法恢复。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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